艺术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汇编
第一章 总则\n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,保障举办者、教职员工、学员的合法权益,提高培训质量,促进机构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国家关于校外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汇编。\n第二条 本机构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,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艺术类培训活动。机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遵循教育规律和艺术人才成长规律,注重培养学员审美能力与艺术素养。\n第三条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机构全体教职员工及所有培训活动,是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的基本依据。机构各部门应遵照执行,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。\n\n第二章 办学许可与登记管理\n第四条 机构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学许可,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方可开展培训活动。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应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。\n第五条 机构名称、办学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办学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依法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。\n第六条 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和办学许可证年检,如实报送办学情况、财务信息及师资状况。\n第七条 机构终止时,应依法进行清算,妥善安置学员和教职员工,并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办学许可,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\n\n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\n第八条 机构设立理事会(或董事会)作为决策机构,成员由举办者、法定代表人、教职工代表等组成,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。\n第九条 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校长由理事会聘任,负责机构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依法行使职权。\n第十条 机构设立监事会(或监事),依法对机构财务、办学行为及理事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。\n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形成会议记录,由出席人员签名确认。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。\n\n第四章 教学管理制度\n第十二条 机构应根据艺术培训特点制定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,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或自编讲义,确保教学内容健康向上、科学系统。\n第十三条 实行教学常规检查制度,定期检查教师备课、授课、作业辅导等情况,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,每学期开展一次教学评价。\n第十四条 建立学员档案管理制度,记录学员基本信息、培训科目、学习进度及考核结果,确保档案完整、安全。\n第十五条 建立教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,规范艺术实践、演出展览、外出写生等活动的组织管理,落实安全责任。\n第十六条 严禁以竞赛、考级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违规培训,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。\n\n第五章 师资管理制度\n第十七条 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艺术专业能力证明,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。\n第十八条 实行教师资格审核制度,新聘教师须通过专业技能考核和背景审查,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权利义务。\n第十九条 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,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和师德师风教育,鼓励教师参加艺术展演和学术交流。\n第二十条 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,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质量、学员满意度、教研成果、出勤情况等,考核结果与薪酬、续聘挂钩。\n第二十一条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,严禁教师私自向学员推销物品或违规收取费用。\n\n第六章 学员管理制度\n第二十二条 招收学员应坚持自愿原则,如实告知培训内容、课时安排、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,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。\n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员考勤制度,学员请假须办理书面手续,缺课补习按机构规定执行。\n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员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安全教育,要求学员遵守课堂纪律和活动规范。未成年人学员应有监护人接送或签署自行离校安全责任书。\n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员退费制度,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退费,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。\n\n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\n第二十六条 机构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设置会计账簿,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。\n第二十七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,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,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,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规定期限的费用。\n第二十八条 实行预算管理制度,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,各项开支须按审批权限办理。\n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,定期清查资产,确保资产安全完整。\n第三十条 机构依法纳税,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,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办学条件改善。\n\n第八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\n第三十一条 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,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,定期开展安全检查。\n第三十二条 应根据办学场所情况,建立消防安全制度,配备消防设施,保持疏散通道畅通,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。\n第三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包括突发疾病、意外伤害、自然灾害等情形的处置措施,并组织演练。\n第三十四条 落实卫生防疫制度,保持教室、画室、琴房等场所卫生,做好教学器材的清洁消毒。\n\n第九章 招生宣传管理制度\n第三十五条 招生宣传应客观真实,不得夸大培训效果,不得使用虚假学员案例和升学承诺,应当明示办学许可资质。\n第三十六条 发布的宣传内容须经机构审核,留存备查。不得违规发布户外广告和网络广告。\n第三十七条 建立咨询接待制度,如实解答学员及家长询问,引导其参观教学场所和了解教师资格。\n\n第十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\n第三十八条 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收费标准、教师信息、投诉渠道等内容。\n第三十九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,妥善保管办学审批文件、劳动合同、学员合同、财务报表、安全记录等资料,档案保存期限符合国家规定。\n第四十条 保护学员与教职工个人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或泄露他人信息。\n\n第十一章 附则\n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汇编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,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。\n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机构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修改时同。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。\n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汇编由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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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3 03:35: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