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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营利失规落地 乐……”

第一章 总则\n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:×××艺术培训中心。\n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: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\n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,为适龄儿童及青少年提供优质的艺术素质教育服务,促进其全面发展。本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,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,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\n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:×××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(或党建工作机构)是:×××教育局(或相关主管部门)。\n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:×××市×××区×××路×××号。\n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\n\n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\n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:×××(自然人姓名/法人名称)。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(四)不得取得办学收益,办学结余必须用于办学。\n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×××元人民币;出资者:×××,金额:×××元。该资金由举办者一次性足额存入本单位验资账户。\n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(一)面向学龄前儿童、中小学生开展美术、音乐、舞蹈、书法等艺术类非学历培训;(二)组织艺术展示、交流及公益活动;(三)提供艺术教育咨询(不含出国留学中介服务)。(涉及行政许可的,凭许可证开展业务)\n\n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\n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×××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,组成人员包括举办者或其代表、党组织负责人(如设立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等。理事每届任期×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\n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(一)修改章程;(二)业务活动计划;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(校长)及财务负责人;(七袠)罢免、增补理事;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\n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×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\n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×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\n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\n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\n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(一)章程的修改;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(三)办学结余的使用方向;(四)其他重大事项。\n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\n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(校长)对理事会负责,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(三)组织编制单位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(四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,协调内部机构及岗位工作;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,并按程序报理事会决定;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及教职员工,并报理事会备案;(七)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\n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(或监事)×人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监事在举办者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,且不得由理事、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兼任。\n第二十条 监事会(或监事)行使下列职权: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(二)对理事、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;(三)当理事、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举办者、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\n\n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\n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:理事长(或行政负责人、董事长、校长...请根据实际登记要求确定)。\n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(一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(二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,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(三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\n\n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\n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有:(一)举办者投入的开办资金;(二)依法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(三)利息收入;(四)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;(五)社会捐赠;⑥其他合法收入。\u05f7所列收入中,属于国有资产的,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中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单位的建设、设备添置和教学条件改善等。\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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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3 12:09:50